給水設計是確保住宅小區居民正常用水的基本保障,只有不斷提高積水設計的質量水平,才能為居民用水提供更多的方便。
減壓閥及其保潔性取水龍l頭設置。在進行保潔性取水龍l頭設置的時候,取水龍l頭應盡量設置在住宅樓頂層、中間層以及底層,才能較好的滿足衛生保潔的具體需求。一般情況下,住宅區的橫支管出水壓力大于0.2MPa,就一定要在橫支管的上面設置相應的減壓閥,以防止因為水壓過大而造成水資源的浪費,從而提高給水設計的質量。
消防給水的系統設置。在進行消防給水的系統設置時,要對住宅耐火等級的實際要求、消防給水系統的用水量及其用水標準為依據進行設計。基本上,消防池需要的水源主要是由市政的給水網來供給的。此外,還應在住宅小區之中消防、生活用水的的共用管道,以確保室外消防系統的用水得到較好保證。自動噴水滅火的系統設置。在住宅小區商業門面、地下車庫的地方應設施相應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才能更好的滿足相關需要。且該系統末端的試水裝置應盡量設置在公共區域的排水點附近,以便試水及物業管理的進行。
根據《高規》第 7.4.8.1 條指出:“增壓水泵的出水量,對消火栓給水系統不應大于5L/S;對于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應大于 1L/S。”第 7.4.8.2 條又指出:“氣壓水罐的調節水容量宜為 450L。”設置增壓設施的目的及對氣壓罐容量的要求,其相應的條文說明中作出如下解釋:設置增壓設施的目的主要是在火災初期時,消防水泵啟動前,滿足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水壓要求。對增壓水泵,其出水量應滿足一個消火栓用水量或一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的用水量。對氣壓水罐其調節水容量為二只水和 5 只噴頭 30S 的用水量,即 2×5×30+5×1×30=450L。筆者認為,《高規》第 7. 4.8.1 條正文與其相應的條文說明有矛盾之處。
民用建筑的規模、消防給水系統自身的技術條件限制(大保護的建筑總面積、消防水泵的揚程、單臺消防泵的大額定流量、消防給水系統的服務范圍、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要求等)、建筑項目的分期分段計劃以及建筑物驗收和使用要求等等,都是消防給水系統分組設計的影響因素。一個項目究竟是采用共用的還是分組的消防給水系統,需要綜合考慮上述各種因素進行經濟比較后才能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