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無錫單位社保,代交無錫員工社保,無錫代繳分公司社保
3個月前,我隨同丈夫來到外省一個城市的一家印刷公司工作,并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到崗上班后,公司給我辦理了社保參保手續。但是,我發現自己的社保是重新辦理的,并沒有將我原來工作單位的社保進行接續。當我向公司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詢問時,對方答復稱:因為我的原來工作單位在外省市,社會保險費用的跨省轉移不容易辦理,所以,只好重新計算。
請問:跨省變更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費用是否能夠接續?
勞動者跨省變更用人單位,相應的社會保險手續是可以接續的。
在這方面,《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因此,你向用人單位詢問并監督自己社保的繳費情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當你發現自己的社會保險未能接續,即向公司工作人員詢問有關事宜,但你得到的答復是不準確的,也是不專業的。
在這里,你所說的“社保”,實際上是社會保險的簡稱。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依法繳納社保是勞動者對一生中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保障。
隨著我國對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人員流動已經成為常態。既然勞動者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意向更換工作單位,那么,社保也應當隨之變更。為此,《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第三十二條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另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變更用人單位,無論是在同一地區,還是市或跨省,社保都是可以隨之轉移的。因此,你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請求原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你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請求原單位為你及時轉移檔案和社保關系至新參保地,之后在新參保地及時辦理社保的續接手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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